--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 杨玉山
一、律师为农村基层组织担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是国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破了对农村的传统认识,无论是现在或者将来的农村,绝不仅仅以传统的农业种植为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矛盾。一方面“三农”需要律师服务,农民渴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服务原先主要面对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或城市居民为主,而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原先用行政命令就能轻易解决的问题,现在却越来越多的需要依法解决。而许多老百姓对律师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没有足够的勇气与胆量踏进市里律师事务所的大门,这样就使很多老百姓在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都得不到法律帮助。“律师服务进农村”活动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能架起律师与村委及村民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能拓展律师服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使农民能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在为农村基层组织担任法律顾问时,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协助村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利用和村委及村委成员的接触中,积极宣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的内涵。让他们明白哪些事项属于村委成员的职权,哪些事情必须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通过,使他们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防止权利滥用。
2、积极协调处理农村出现的各类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目前还是比较淡泊,出现了矛盾往往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极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或上访事件。原先农村比较常见的纠纷如婚姻问题、邻里关系问题、宅基地问题、继承问题、赡养问题等,这些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纠纷,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纠纷,税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坑农害农行为引起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纠纷等等。律师应积极配合村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过调解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在村内。村民调解委员会对村民矛盾的调解有自身优势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优势在于本村成员之间比较熟悉、比较信任。不足之处在于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与专职法律顾问相结合,工作开展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会给矛盾双方提出于情、于理、于法都比较中肯的意见,尽最大可能化解纠纷。
律师为村委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或作为村委的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案件,可能不会很多,甚至一年也不会有一起,所以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应放在协助村委处理各种具体法律事务上,不仅仅树立起为村委服务的意识,还应树立起为全村村民服务的意识。在涉及到村委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时,应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损害村委权益的情况下尽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逐步树立村民对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信任感。
律师为村委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期间对村委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书更规范,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我在担任村委法律顾问期间协助村委规范了土地承包合同,特别是果园的承包合同及其他涉及土地承包的合同,并起草了许多村委对外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并且在村委涉诉的具体案件中作为村委代理人,用具体的案件及判例,给村委进行了现实生动的法制教育。
我认为律师在为农村基层组织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除了“送法下乡”、“送法律进农家”、增加农民的维权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常规法律服务外,以后律师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法律服务:
1、帮助教育农民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意识;
2、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招商引资中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全方位法律帮助,并积极参与其全过程,对各个环节进行法律把关。
3、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科学体系,为创造和谐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