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经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启用统一《出庭函》。自2015年3月1日起,威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均应使用统一《出庭函》。《出庭函》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发放,律师事务所领取《出庭函》,应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出庭函》存根、统一收案登记表等材料。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出庭函》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建立并认真填写《出庭函》使用情况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在开具《出庭函》时,应审查是否已就该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是否进行了收案登记。《出庭函》仅供本所执业律师出庭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使用,不得为非本所人员或者本所其他人员开具《出庭函》。
市律师协会将报请市司法局,协商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机构,共同加强我市律师在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使用统一《出庭函》的监管。市律师协会将报请市司法局,将统一《出庭函》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